肇庆市公安局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推进缉枪治爆专项斗争,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发布如下通告: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 二、凡利用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一律依法严惩;凡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持有、携带上述物品的,一律依法收缴并从严查处。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4月1日前投案自首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可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主动交出或投案自首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包庇、窝藏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持有、携带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人员或利用上述物品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凡有包庇、窝藏行为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凡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涉及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收缴非法枪支的,按照枪支种类(价值)分别酌情给予举报人300-800元奖金;收缴非法弹药、爆炸物品构成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参照上述标准奖励举报人;破获重大案件(含团伙案件)的,可突破上述标准重奖举报人。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举报人员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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